查看原文
其他

我的家族信托,可以被执行吗?(下)

周琛琛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2024-08-25



作者|周琛琛,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君心家族办公室


前言


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企业家意识到家族财富保障与传承的重要性,这些企业家一般会采取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利用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制度优势,达到隔离财富风险与传承之目的。


然而,随着近期“张兰境外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新闻不断发酵,不少人对家族信托的财产独立性产生了一定质疑,又因后疫情时代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监管政策的调整,关于信托类资管计划投资以及信托关系内部纠纷的诉讼案件均呈现爆发式增长,其中也包括对信托财产的执行以及相应的执行异议纠纷。


在上一篇文章我的家族信托,可以被执行吗(上)中,我们具体介绍了信托财产的认定范围、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何种情况下信托财产会被执行的问题。本文我们将基于张兰家族信托的执行情况,具体罗列高净值人士在设立信托时中需要“避雷”的风险点,鉴往知来,砺行致远。





从张兰家族信托被击穿案件探讨如何避免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


从信托性质来看,委托人并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因此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法直接追索信托财产,这也就是信托常提到的 “债务隔离”功能。


根据目前可查阅资料显示,张兰女士家族信托架构中,张女士只是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为她的儿子汪小菲及其子女。从理论上来说,其债权人私募股权公司Capital Partners下设的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和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以下简称“CVC”)是无法直接追索张的信托财产的。


那么,张女士的家族信托是怎么被击穿的呢?


原来,根据新加坡当地法律,当债务人对相应资产具有衡平法上的利益时,法院可以依据法律指定资产接管人来执行该资产。这就意味着,能否证明张女士对信托财产具有衡平法上的利益,是本案的关键。


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2016】SGHCR 3、【2022】SGHC 278两份判决书可知,为了证明张女士对涉案资产具有衡平法上的利益,CVC提供了以下证据:



01

在家族信托成立之后、张女士收到冻结令之前,张女士可自由地从银行账户为自己转账。


02

即使在接到中国香港冻结令通知和新加坡冻结令之后,为了转出家族信托项下资金,张女士仍多次作为唯一的签字授权人,明显不受限制地操作(apparent unfettered operation)家族信托名下的银行账户。具体包括:


(1)2014年9月22日,张女士未明示原因,作为唯一授权签字人要求瑞士信贷银行转移300万美元


(2)2014年11月26日,德意志银行账户于有一笔资金转出,最终被追溯到张女士作为唯一授权签字人,指示该银行账户用于购买位于纽约的公寓。


(3)2015年2月10日,张女士未明示原因,作为唯一授权签字人要求瑞士信贷银行转移300万人民币。 


032015年3月6日,张女士委托的Reed Smith Richards Butler律师事务所向德意志银行发出邮件,声明张女士家族信托名下的银行账户为张女士所拥有( Maintain ):“We are instructed that Ms Zhang maintains the following account with you: A/C Name: 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
04

张女士本人在涉案银行账户的相关银行文件中承认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在将资金汇入两个涉案银行账户时,保留了自己作为受益人的利益。


(注:判决原文第55段显示:Mdm Zhang's subjective intention at the time when she transferred moneys into the Bank Accounts was not to make a gift of them but instead to retain the beneficial interest in them. 张女士在将钱转入银行账户时,其主观意图并不是对该笔财产进行赠与,而是保留对该笔财产的实际权益。)


显然,从自由转账、指令买房等一系列操作可以发现,张女士潜意识就认定家族信托里的钱就是属于自己的。新加坡高等法院法官也认为,张女士“手伸太长”,“无意放弃信托控制权”的意图过于明显,没有放弃对信托财产的处置权和实际收益权,违背了设立信托的初衷,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最终,新加坡高等法院综合上述各项证据认为,张女士对涉案资产具有衡平法上的利益,认定其为涉案银行账户的实际所有人,同意CVC提出作为指定银行账户接管人的申请,支持了CVC执行其在家族信托内信托资产的主张。


从该案中我们不难看出,张女士的境外家族信托未能发挥“债务隔离”功能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法官认定张女士为家族信托项下资金的实际权利人。


张女士作为信托委托人,在受益人不包括自己的情形下,未及时变更信托下设SPV持有的银行账户的签字授权人,持续使得自己作为银行账户唯一的授权签字人,在没有受到受托人的挑战和监督的情况下多次从银行账户中对外转出资产。这意味着,张女士仍拥有对信托名下瑞信和德意志银行账户资产不受限制的控制权,是前述账户资产的实际所有人,进而也使得前述银行账户资产属于可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可被强制执行的资产。


 那么在实务中,高净值人士在成立家族信托时,如何避免出现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情况呢?


#01

家族信托设立目的合法


确认设立信托的真实意愿,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及是设计信托架构的根本出发点。以非法目设立信托,或者设立信托并非出于保护和传承家族财富真实意愿,而是通过设立信托来隐匿、转移对第三人应付的债务或其他规避法律的目的,很可能导致信托无效或被撤销,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丧失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


因此在布局家族信托前,委托人应充分与信托机构、服务团队进行沟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和资产负债情况,以便专业机构能够准确了解全貌后设计出符合委托人需求的信托结构,把控风险,而帮助其设立家族信托的专业服务团队,也要详尽、审慎地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充分了解委托人意愿,明确资产范围后,依照信托所属法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制定信托计划和实施方案。


#02

管理控制权应实质性移交受托人


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系基于信托文件的规定履行管理和分配信托资产的职责,包括管理SPV、银行账户等。


委托人如选择以现成公司作为SPV持有信托资产,应及时将信托架构下SPV、银行账户等信托资产移交给受托人。除进行在法律文件上变更管理人、控制人、更新银行账户信息、最终受益人信息等形式上的移交外,还应进行实质性的移交,即让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规定,真正参与到信托结构的管理、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中,使该家族信托的实际运营模式与相关法律文件保持一致。


#03

避免为委托人自身保留过多权利


家族信托关系中,倘若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投资、分配等方面保留过多权利,在法理上是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相违背的。即使在合同里没有明确给予委托人太多权利,但私底下委托人事无巨细干涉家族信托运行,而信托公司出于抽屉协议或者出于客户关系管理等因素仍服从委托人的种种指示的做法,也是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一种挑战。 


因此实务操作中,委托人保留一定权利,需在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的限度内进行,行权需有法有度,要以“事前交割、事后收手”的敬畏心对待信托制度。家族信托成立后,委托人亦应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避免对信托资产过度干涉和控制,使受托人在信托管理中被架空,无法掌控信托资产的分配和流向,导致信托财产与委托人个人财产无法区分,从而失去信托对财产的保护、风险隔离的功能。


#04

在信托合同中设置保护人/监察人


为了在信托财产独立性与委托人控制权之间寻找平衡,委托人可以在信托中引入信托保护人(或称信托监察人)机制。


委托人可将制约信托运行的权利授予独立的保护人,保护人按照信托协议行使权利,监督信托财产的管理、投资、分配。保护人的加入,可以一定程度上平衡委托人过大控制欲与信托财产独立性之间的矛盾。


目前,我国《信托法》除了对慈善信托规定了必须有信托保护人之外,对于包括家族信托在内的其他信托,均未强制规定必须设置保护人,反之则意味着法律也未禁止设置保护人。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在家族信托合同中设置信托保护人的条款,可增强信托财产独立性,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未来家族信托被“击穿”的风险。


#05

选择专业的服务团队


委托人作为非专业人士,如果对信托不甚了解的话,可能会在不专业的服务团队的错误指导下,做出不合适的操作。


在张女士境外家族信托的整个操作过程中,除了律师团队确认张女士为银行账户的所有权人的做法不专业之外,受托人完全听从委托人越权指示,以及金融机构未能及时更新信息导致银行文件未能与后续架构同步等过失也造就了最后信托被“击穿”的后果。因此,筛选并选用专业和合格的服务团队十分重要。


家族信托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其设立和运作是一项长期且巨大的工程。选择专业性强的信托机构和专业律师团队把关,从了解信托目的、确定受益人范围、梳理信托财产、设计信托架构,到信托文件起草、条款设置,直至有效落地运行、长期维护,确保家族信托既能实现委托人需求,又能符合法律监管等合规要求。在信托运行中,专业的服务团队应及时妥善应对处理突发状况,通过提出建议的方式来规劝委托人的不合理操作,从而降低信托的执行风险,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真正发挥信托风险隔离、保护财产的作用,实现委托人财富传承的信托目的。     


BOSS & YOUNG
本文作者
周琛琛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zhouchenchen@boss-young.com

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获商法学士学位;之后又毕业于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获商法硕士学位。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以及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税务、私人财富管理及民商事争议解决。


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完整注明作者及出处等信息。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专业
高效
富有创造力


点击“阅读原文”,登录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官网了解更多资讯.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